安保小知识|保安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
所谓安保 便是保卫人民的安全 保安这项工作 艰苦而特殊 在执勤过程中 需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 处理大大小小的应急突发事件 因此作为一名安保人员 不仅需要较强的业务能力 更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保护他人,亦是保护自己 法律案例1:为保护业主,保安打伤他人宠物狗,需要赔偿吗? 答:民法典规定:保安无需对狗主人进行赔偿,保安是为了避免业主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而打伤宠物狗,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定情形。按照民法典因紧急避险造成宠物狗受伤,应该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而险情是因为狗主人没有妥善管理自家的狗所引发,狗主人应该自行承担宠物狗受伤后的不良后果。其次按照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居住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保安作为物业公司的员工,在小区内发生威胁业主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例分析:某小区住户在炖砂锅,在煤气没关的情况下就出去,因时间太长导致窗户和阳台都在冒黑烟。物业公司接到报警后立刻派人赶到出事的住户门口但一直都无人回应。此时烟味越来越浓,还伴有物品烧焦的味道,似有火情发生,此时紧急关头,保安征得隔壁业主的同意,从邻居阳台翻过去,打开了阳台上的玻璃门,关闭煤气开关,切断火源避免了一次即将发生的火灾。这就是属于一次紧急避险的情况。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5个条件 01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且紧迫的危险: 这种危险可能是突发疾病或受伤,也有可能是他人持刀行凶,也有可能是自然事件例如地震、山洪。 02 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某种权益而使另一种权益受损的行为。这是对紧急避险中的“险”所提的要求。 03 必须是合法权益确实受到危险威胁时: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为避免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险的损害而实行紧急避险。 04 必须是迫不得已、别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 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选择,情况非常紧急的情况下,两种利益发生冲突,除了损害一方较小利益的行为之外,找不到更好的办法来避免更大法益所面临的危险。 05 必须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如果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并非迫不得已采取的或者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那么紧急避险行为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当事人仍然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安确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依据 依据我国刑法“无罪推定”的规定,保安员在执行勤务中,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确认更谨慎,大体上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时间上:违反正常的生活、工作规律,其活动的时间与常规的作息时间相矛盾;刚刚发生案件,有人从案发现场方向走来,有作案时间。 2、空间上:没有理由接触某个单位,却长时间徘徊于此的;在经常发案时间,出没于经常发生某类案件的区域、路段的。 3、反常表现:有明显反常表现的。如没有合法证件证明自己身份或所持有证件与本人不符的;公安机关组织的大搜查、大清查等统一行动,驱赶着一些惊弓之鸟东躲西藏的:不走人行道,不沿直线走路,行进时快时慢的;在正常执行勤务的保安员面前,神情紧张,表情不自然,躲躲闪闪的;不正面面对保安,内心紧张却佯装镇静的;想向保安员说明什么,却又欲言又止的;说是一个单位的,但又说不出同行姓名的;声称所携带物品是自己的,却又说不清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的:身体暴露部分明显是伤却没有包扎或涂药的;衣服鞋子上有血迹或刀划、撕扯痕迹的等。 4、非法携带:携带、私藏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等武器、凶器的。 5、体貌特征:体貌特征与公安机关通缉、通报的犯罪分子相似的上述几个方面,既可独立运用,有时又需要综合考虑。 确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依据 1、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行犯 2、公安机关正在通缉抓捕的在逃犯 3、公安民警、保安员、群众正在追捕的现行犯罪分子 4、有明显的犯罪迹象,如手持凶器、身上血迹斑斑、仓皇逃串的:驾驶机动车伤人毁物的。 5、有违法犯罪嫌疑,实施监控中有人逃跑、行凶者,可及时予以抓 6、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执行抓捕、扭送时,要注意发现其身上是否携带凶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伤亡。
也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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